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 本报6月25日讯(记者郝原良)根据国家部署,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今日向社会公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今后,当劳动者在工作场所温度为33℃或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的露天环境下工作,用人单位必须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中暑人员还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为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在高温来临前预防和控制中暑事件发生,我省劳动保障、卫生、安监和总工会等部门联合制定《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通知》,要求各地特别是夏季高温天气发生频率较高的地区,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夏季防暑降温规定,最大限度减少高温中暑造成的职业危害。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应在高温天气期间,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同时,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作业,并在高温天气来临前,对高温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体检。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不适合高温、高湿作业的员工,应调离工作岗位,暂时不能调动的,在高温、高湿天气对职工加强预防中暑保护措施。 用人单位不能安排怀孕女职工在35℃以上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当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必须为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用人单位不能因劳动者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降低工资。在高温、高湿场所因工作原因引起中暑,经医疗卫生机构诊断为职业病的劳动者,劳动保障部门将进行工伤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