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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合同中,定金与预付款是两码事
浏览:  2007-6-26 5:56:00   来源:

  本报6月24日讯(记者张婉)游客与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并交付了一定数额的定金,但由于种种原因游客无法成行,希望旅行社将余额退回,遭拒。类似争议在旅游纠纷中经常发生。又到旅游高峰,业内人士提醒市民,签订旅游合同前,消费者一定要分清预付款和定金,千万别让旅行社“忽悠”了。

  旅游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定金与预付款都是先行给付卖方的一定款项,容易混淆,但在性质上是不同的。预付款是一种在合同履行期限没有到而提前支付的价款,实质上是提前履行合同约定的部分或全部义务;而定金是一种担保手段,目的在于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本身并不是提前履行合同义务。在合同履行的情况下,定金是收回还是抵为价款,这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来确定,并非一定是抵作价款。在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下,过错者就应承担丧失或双倍返还定金的不利后果。而预付款本身就是价款或价款的一部分;在合同没有得到履行的情况下,不管是给付款一方当事人违约,还是接受预付的一方当事人违约,预付款都应退回。

  另外,依照《担保法》规定,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标额的20%。如果游客交付的费用超过全部旅游费的20%,旅行社收取的这笔款项就不是定金,而是旅游费价款的分期支付,也就是预付款。旅行社在扣除已发生的费用后,应退还消费者剩余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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