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火公司立即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就财产保全提出复议申请。南浔区法院驳回了这些异议和复议申请。圣火公司上诉,湖州市中级法院同样驳回了其上诉。
圣火公司认为,目前警方正追究孙英杰的刑事责任,尚属取保候审期,法院不应审理此案。南浔区法院审查后认为此案属经济纠纷,继续审理。法官专程赶到昆明取证,看了警方提供的材料,认为该材料系2000年6月之前,不涉及经济犯罪。
2003年11月4日,南浔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孙英杰欠圣火公司的结算款59.86万余元,应视为圣火公司已收回。判决圣火公司偿还孙英杰91.6万余元。判决后,双方都没有上诉,判决生效。
一审判决生效后,孙英杰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此期间,圣火公司也加紧了有关行动。
2003年11月18日,昆明站地区公安分局又以孙英杰涉嫌职务侵占罪,向官渡区检察院提请逮捕,但未获准。站地区公安分局又向昆明市检察院提请复核,2004年1月,昆明市检察院做出了撤销不予批捕决定,之后,官渡区检察院做出了对孙英杰的批捕决定。2004年1月17日,站地区警方派人赶到湖州将孙英杰逮捕,关进看守所。
审查起诉时,检察机关曾退侦两次,法院开庭审理后,法院让检察机关补充侦查。
官渡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经过多次补充侦查,仍未能补充到确凿、有力的证据,指控孙英杰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005年7月26日,官渡区法院一审宣判孙英杰无罪。
一审判决后,官渡区检察院提起抗诉。
与此同时,被释放回家的孙英杰也开始了维权行动。同年10月,他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云南省检察院控告昆明市公安、检察机关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行为,引起了最高检和云南省检的重视。
昆明市中级法院在审理昆明市检察院抗诉过程中,云南省检察院根据孙英杰的控告,对昆明市检察院提出意见。随即,昆明市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向法院撤回抗诉。2006年2月,昆明市中院做出终审裁定:准许昆明市检察院撤回抗诉。
2006年2月15日,孙英杰来到昆明官渡区法院拿无罪判决书,并办理了解除取保候审手续。
孙英杰被释放回家一个月后,湖州市中级法院的一份判决书也下来了。原来,在孙英杰被关押期间,圣火公司对南浔区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拿了昆明官渡区检察院的批捕书,向湖州市检察院提起申诉,理由是孙英杰涉嫌犯罪,要求检察院抗诉。
湖州市检察院为此向湖州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湖州市中级法院裁定南浔区法院再审此案。2004年12月21日,南浔区法院维持原判,圣火公司不服上诉。2005年3月30日,湖州市中级法院做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判令圣火公司支付孙英杰91.6万余元。
要求国家赔偿20万元
孙英杰认为,昆明一些司法机关在办理他的案件中存在不公。2006年6月22日,孙英杰委托律师到云南省检察院,云南省检察院一名副检察长十分重视,亲自接待。这位副检察长建议他先提国家赔偿。
于是,孙英杰向昆明市检察院提出国家赔偿。
针对孙英杰反映圣火公司生产假药一事,记者发函向云南省药监局查询。孙英杰代理的圣火公司的药品主要有三种,即“理血王”、“七叶神安片”和“黄藤素片”。其中“理血王”的生产批准文号是滇卫药准字(1996)第003263号,“黄藤素片”的批准文号是滇卫药准字(1996)第003267号。
5月22日,云南省药监局药品注册处为此给报社发函,表示“理血王”、“七叶神安片”都是1996年5月23日经云南省卫生厅首次批准,有批准文号,之后经国家药监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但“理血王”的正式批准文号是滇卫药健字(1996)第003263号,而不是药盒上所写的滇卫药准字(1996)第003263号;“黄藤素片”是2005年2月3日,经国家药监局首次批准,是国药准字批准文号,但没有滇卫药准字(1996)第003267号。云南省药监局市场处有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药健字”是指保健品,“药准字”是指药品,两者不能混淆;没有批准文号就是假药。“我被非法羁押600天,按照每天83.66元计算,以及我所承担的律师费,要求国家赔偿近2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