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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书能否同季报合并
浏览:  2007-6-16 10:21:32   来源:

□金融顺

按规定,开放式基金须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更新其招募说明书。一般情况下,一只开放式基金每年应当两次更新其招募说明书并进行披露。由于在四十五日内更新其招募说明书的具体时点的不同,在一年内只更新一次或一年内更新三次并进行披露的情况也可能发生:比如基金合同在2006年 11月30日生效,其第一次更新的时间应在2007年6月1日至7月15日之间,第二次更新的时间应在2007年12月1日至2008年1月14日之间,如果基金安排在2008年1月1日至14日之间更新的话也是可以的,那么,2007年年内只更新了一次,而在2008年年内则有更新三次的可能了。

除了少部分内容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的内容尤其是其中的财务数据基本上是其更新披露之前已公布的季报或半年报或年报的重复。笔者还发现一些基金(如光大保德信红利基金、长盛成长(净值持仓)价值基金、上投摩根成长基金等)在五月份披露的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使用的财务数据不是此前四月份披露的一季度季报中的数据,而是早已过去的2006年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数据。这些重复的内容和数据,尤其是重复使用已披露一季报之前的过时的年报数据,无端浪费了投资者的宝贵时间和精力。

由此笔者想到,可否使用相同的内容和财务数据截止日将招募说明书同季报(仅限于一季度季报告和三季度季报告)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暨*季度报告》的合并形式进行更新、编制和披露?若能如此,其中的信息含量可得以增加,也避免了在一个年度只更新一次或更新三次招募说明书情况的发生;基金的信息披露更加有规律而且完整,会更加方便投资者,投资者看了这样的一份《**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暨*季度报告》就相当于看了现在的《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和《*季度报告》,明显节省了精力,也降低了基金对相关信息进行更新、编制和披露的精力和成本;同时,由于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仅同其一季度报告或三季度报告一起合并披露,从而使现行做法下《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披露时间避开了上市公司年报或半年报集中披露的时间高峰段,这样,无论是对投资者还是对承担信息披露的媒体或是管理层都是一件能够缓解时间高度紧张而带来的压力的好事。

上述做法仅存在一个小问题,就是基金合同生效后第一次更新招募说明书的时间选定问题。笔者考虑,可将相关规定稍做修改,要求基金合同生效后招募说明书的第一次更新应同基金合同生效后满六个月时的或前或后的最近的那个一季度季报或三季度季报的编制同时合并进行,相关内容和数据的截止时间也完全相同,并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暨*季度报告》的合并形式进行披露,这样,招募说明书的第一次更新时间最多仅比现行的做法多3个月而已,而其后的更新便不会再发生这个问题了;或者,要求基金合同生效后招募说明书的第一次更新应同基金合同生效满三个月后的第一个一季度季报或三季度季报中两者最近的那一个季报的编制同时合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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