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师傅:“五年的辛酸不能就这 样妥协!”本报记者 李杰 摄
本报讯(记者 陈樱)当门卫5年,休息日仅仅6天,而这6天还是想办法托人、雇人顶的班。“天天工作,没有节假日和公休日,却不给一分钱加班费!”55岁的卢有定一肚子辛酸。为讨公道,他将自己的单位、西安市木材总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支付17万余元的赔偿款。昨日上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开庭审理,因双方对调解方案存在较大分歧,最终未当庭判决。
被告认为
门卫工作难适用8小时工作制
5月29日本报曾报道了西安市木材总公司职工卢有定在担任门卫的5年期间,没有节假日和公休日,其本人状告单位讨加班费一事。原定于5月30日开庭的案子,因被告方证据准备不足而延期至昨日审理。
庭审中,原告方代理律师认为,原告卢有定系单位正式职工,自2001年底被调到被告物业办担任门卫工作,一直工作至今。此期间,被告从未安排原告休过星期天、法定节假日等,每天让原告长时间工作,但从未支付过分文加班工资。按劳动法规定的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的规定,综合延长的工作时间、星期天和法定节假日三部分,请求被告支付原告2002年1月至2007年3月加班费以及25%的经济补偿金总计173443.07元。
对原告所述的5年来工作状况,被告没有异议,但表示,原告请求赔付加班费的诉讼请求缺少法律依据。被告方代理律师认为,原告所列举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劳动法关于8小时工作制、8小时以外的额外工作制及法定节假日的工资发放办法,但针对本案的特殊性,门卫工作属于一个不定时的工作,应该按相关法律规定的“不定时工作制”来考虑,因此8小时工作制对此案并不适用。
法庭调解
索赔降到7万 单位只肯补假日
诉讼请求所要求的加班费该不该发,有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是本案争论的焦点。被告承认确实存在法定节假日未准休的情况,但认为门卫工作不能用8小时工作制规定的薪酬发放办法,所计算的赔偿款依据不明,希望进行当庭调解。经几番商议,原告方一度将赔偿款从17万降至13万,最终亮出7万元底线。
对此,被告方商议后表示,原告方的赔款要求难以承受,只能最多三倍补偿原告卢有定5年来未休的法定节假日,薪金照发。
“按这样算,5年的‘欠假’补下来,我能休5个多月。但对于我这样一个马上就要内退的人来说,补休还有什么意义?”对这种补偿,卢有定并不接受。
由于双方对此无法达成共识,加之赔偿款核算问题上依据不足,法官宣布休庭。走出法院,卢有定的情绪难以平复,妻子和儿子陪在身边安慰着。“这五年的辛酸不能就这样妥协!”良久,卢有定这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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