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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首个判例 适用香港法律
浏览:  2007-6-14 15:24:54   来源:

  本报中山讯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前天用香港法律对一宗涉港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据悉,这是中山首例适用香港法律判决的案件。

  原告钻石租赁公司和被告之一荣辉科技公司都是香港企业。钻石租赁公司诉称,2002年11月22日,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由荣辉科技公司向该公司租赁有关机器设备,该公司已依

  合同约定将租赁物交付被告使用,而实际使用人为荣辉电子(中山)有限公司。但荣辉科技公司却违反合同关于支付租金的约定,自2003年9月开始就未支付任何租金,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合同及交还租赁物。

  双方在《租赁合同》第16条对解决纠纷适用法律作了约定:“本合同在各个方面均受香港法律管辖,并按香港法律诠释。出租人与承租人愿受香港法庭司法管辖权的管辖,而出租人可在任何其他主管的司法管辖区法庭强制执行本合同。”

  由于原、被告对双方发生纠纷适用的管辖法律约定为香港法律,中山法院要求钻石租赁公司就法律适用进行举证。钻石租赁公司提供了由香港的“的近律师行”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对租赁协议的相关约定提出了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认为,根据香港法律,荣辉公司没有根据该协议的条款按时支付租金时,钻石租赁公司可根据该协议的条款以书面通知立即解除该协议。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荣辉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返还向钻石租赁公司租赁的所有机械设备。

  据了解,1988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与香港终审法院曾就相互委托送达民事、经济纠纷案件诉讼文书达成七条协议。1999年初,广州中院在全省率先适用香港法判决涉港借款担保案。(潘林 洪文)

  (Robby/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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